大江网讯【记者肖蓓】报道:9月5日,大江网记者从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,江西省将对2008年因工致残定期伤残津贴、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等工伤定期待遇进行调整,调整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。
【调整范围】
调整对象为2008年之前因工致残职工
2008年调整范围为200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经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,符合领取因工致残定期伤残津贴、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等待遇的人员。调整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。
【调整标准】
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20元
据了解,从2008年1月1日起,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因工致残职工,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20元。同时,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也相应增加。分别按照伤残津贴增支水平的40%、30%确定。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,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、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,其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%、40%、30%。
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120元
同时,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,2008年配偶每月增加50元,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0元,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120元。
退休职工停发伤残津贴 享受养老保险
此外,被鉴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,按规定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,已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,停发伤残津贴,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。
五、六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90元
据悉,被鉴定为五、六级因工致残的伤残职工,2008年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90元。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,难以安排工作的,将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。
【支付方式】
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致残人员,2008年调整所增加的伤残津贴、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;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致残人员,其增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。
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巡视员谢新儿表示,增加的工伤定期待遇将确保在“十·一”前发放到企业工残职工和工亡职工遗属手中。
【相关阅读】调整定期待遇的审批程序
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单位申报,主管部门汇总,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,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。未参加属地工伤保险的,由单位申报,主管部门汇总审核,报统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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